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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四章 安全

§ 22–243

22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傳輸、交換或處理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責保密與安全。
23
為落實保密與安全,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應就其保密及安全有關之維護措施與計畫,定期檢討與改進,並送請財政部查
24
通關網路之系統安全,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實施檢查、測驗,其有缺失,應予限期改善,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不得拒絕。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