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之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業主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在業主權益變動較少之事業,得以保留盈餘表或累積虧損表取代前項之業主權益變動表,並得將損益表及保留盈餘表合併為損益及保留盈餘表,或將損益表及累積虧損表合併為損益及累積虧損表。
第一項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由代表被查核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第五章 財務報表
§ 25–26共 2 條
財務報表之金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委任人另有要求者外,得僅表達至千元為止,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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