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之金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委任人另有要求者外,得僅表達至千元為止,千元以下四捨五入。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 26 條,財務報表的金額應以會計師查定的數字為準。除非法令或委任人有另外的要求,金額可以僅以千元為單位表示,千元以下則進行四捨五入。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找到一個例子來闡述這個法條的應用。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的財務報表上顯示的某個負債項目金額是9,500元,根據這個法條,會計師可以僅以千元為單位表示,因此這個金額應該被四捨五入為10,000元。所以在財務報表中,這個負債項目的金額將被表示為10,000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