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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第三章 查核工作底稿

§ 20–223

20
會計師受託查財務報表,應就其依照本規則辦理之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其所得之有關查核證據,彙訂為查核工作底稿。
21
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為作成查核報告表示意見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事實及數字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證據
22
工作底稿之編製及保管,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規定辦理。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