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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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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財務報表,應就其依照本規則辦理之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其所得之有關查核證據,彙訂為查核工作底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條,會計師在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時,應該將其按照規則進行的過程確實記錄下來,並連同相關的查核證據一起,整理成查核工作底稿。 這表示在進行查核時,會計師必須詳細紀錄所有的步驟和證據,以便日後能夠追溯和審查,確保查核的過程符合相關規定。這有助於提高查核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並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本身,並且相關的範例可能包括會計師在查核工作底稿中記錄的確實的步驟和證據,以及如何使用這些紀錄來支持查核報告中的意見。

  • 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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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 20 條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應就其依照本規則辦理之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其所得之有關查核證據,彙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