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工作底稿之編製及保管,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規定辦理。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22條,查核工作底稿必須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規定進行編製和保管。然而,此法規並未提供具體適用的範例。 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規定(AA-03)是會計師公會(ACCT)所公布的審計準則規範之一,用於要求會計師在進行查核工作時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AA-03的規定,查核工作底稿應該包括會計師進行查核的各個階段、方法和結果的記錄,並提供確實的證據來支持查核報告中所提出的意見、事實和數字。查核工作底稿應該以明確和有系統的方式編製,以方便審計師和其他審計團隊成員對查核過程的理解和追蹤。 以此為基礎,會計師在進行查核工作時應按照相關的審計準則和規範的要求來編製和保管工作底稿。這些要求通常包括對查核的範圍和目標的確定、查核程序的選擇和執行、獲取適當和充分的證據、證據的評估和文檔化等。 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提供更多具體的資訊和案例,關於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的編製和保管的具體細節,以及其在本案中的應用和衡量標準。因此,在現有的資訊下,無法進一步解釋或提供更多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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