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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一節 委託拍賣

§ 11–122

11
委託拍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 二、抵押權順位。 三、執行名義種類。 四、取得執行名義費用。 五、實際債權金額。 六、委託拍賣標的物。 七、拍賣方式。 八、拍賣費用。
12
  1. 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
  2. 如終止委託拍賣或發生不再拍賣事由時,公正第三人應於七日內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前項註記。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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