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2條規定以下兩項事項: 1. 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之拍賣後,應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在登記簿的所有權部份的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這一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向第三人提供公告其不動產拍賣程序的訊息。 2. 如果委託拍賣終止或不再拍賣的情況發生,公正第三人應在七天內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塗銷前述註記。這一項規定的目的是在委託拍賣結束後,將不動產登記簿中的註記恢復為正常狀態。 根據我查閱的資料,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修訂於 2013 年,最新版本為 2018 年的修正版。這項法規的主要目的是規範公正第三人在不動產拍賣程序中的角色和責任,以確保公正和透明的拍賣流程。 以下是一個與上述法條相關的範例: 假設公正第三人被委託拍賣一塊不動產,根據規定,他應在受託後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在登記簿中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然而,如果在拍賣期間不再拍賣的事由發生,例如當委託人撤回委託或達成了其他解決方案,公正第三人則需要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塗銷前述註記,以結束拍賣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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