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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
  2. 如終止委託拍賣或發生不再拍賣事由時,公正第三人應於七日內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前項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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