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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六節 移轉登記

§ 28–292

28
  1. 拍賣不動產,買受人依拍賣條件繳足價金後,公正第三人應發給拍定證明書。
  2. 買受人得持前項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逕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登記,不須會同抵押人申請。
29
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第十五條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處理。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