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第十五條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處理。
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9 條,如果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的不動產仍然被抵押人或債務人佔有,買受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排除其占有,或者第三人在根據第十五條作成查勘紀錄後非法佔有該不動產,而且涉及刑事犯罪行為的情況下,買受人有權向當地警察機關提出刑事申報以處理該事宜。 參考資料: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23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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