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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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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第十五條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9 條,如果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的不動產仍然被抵押人或債務人佔有,買受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排除其占有,或者第三人在根據第十五條作成查勘紀錄後非法佔有該不動產,而且涉及刑事犯罪行為的情況下,買受人有權向當地警察機關提出刑事申報以處理該事宜。 參考資料: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23003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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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9 條規定:「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