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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五節 再行拍賣

§ 25–273

25
  1. 拍賣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債權人同意後,由公正第三人定期再行拍賣二次: 一、無人應買。 二、雖有人應買,但投標無效。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仍未能拍定者。
  2.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每次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26
  1. 依前條再行拍賣如仍未拍定時,公正第三人應終止再行拍賣。但經抵押人同意者得再行拍賣一次。
  2. 公正第三人依前項但書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
27
再行拍賣期日,距上次拍賣期日不得少於十五日多於三十日。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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