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再行拍賣期日,距上次拍賣期日不得少於十五日多於三十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