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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拍賣不動產,買受人依拍賣條件繳足價金後,公正第三人應發給拍定證明書。
  2. 買受人得持前項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逕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登記,不須會同抵押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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