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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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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拍賣不動產,買受人依拍賣條件繳足價金後,公正第三人應發給拍定證明書。
  2. 2.買受人得持前項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逕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登記,不須會同抵押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8 條的內容進行逐條釋義。

  • 拍賣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土地登記規則法規
  • 抵押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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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8 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依拍賣條件繳足價金後,公正第三人應發給拍定證明書。買受人得持前項公正第三人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