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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再行拍賣如仍未拍定時,公正第三人應終止再行拍賣。但經抵押人同意者得再行拍賣一次。
  2. 公正第三人依前項但書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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