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26條第1項,如果再行拍賣仍未拍定,公正第三人應終止再行拍賣,除非經抵押人同意,可以再行拍賣一次。第2項則規定,公正第三人在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減拍賣底價,但酌減數額不得超過上次拍賣底價的百分之二十。這意味著如果上次拍賣的底價是100萬元,公正第三人在再次拍賣時最多可以酌減20萬元。 最新參考資料:《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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