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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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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再行拍賣如仍未拍定時,公正第三人應終止再行拍賣。但經抵押人同意者得再行拍賣一次。
  2. 2.公正第三人依前項但書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26條第1項,如果再行拍賣仍未拍定,公正第三人應終止再行拍賣,除非經抵押人同意,可以再行拍賣一次。第2項則規定,公正第三人在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減拍賣底價,但酌減數額不得超過上次拍賣底價的百分之二十。這意味著如果上次拍賣的底價是100萬元,公正第三人在再次拍賣時最多可以酌減20萬元。 最新參考資料:《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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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6 條規定:「依前條再行拍賣如仍未拍定時,公正第三人應終止再行拍賣。但經抵押人同意者得再行拍賣一次。公正第三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