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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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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或其採分期給付價金而未繳足第一期應繳金額者,其得標無效。
  2. 2.投標之得標人發生前項情形時,公正第三人應對於本次所出價格高於底價之所有投標人,洽詢其於七日內,回復是否仍願按原出價價格承買,而以願按原出價價格承買之最高者得標,並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3 條,如果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支付完全的價金,或者採用分期支付方式並未支付完第一期款項,那麼該得標就會無效。同時,當投標的得標人發生上述情況時,公正第三人應該與所有投標人聯繫,詢問是否仍然願意以原出價價格進行購買,在七天內回覆,以願意以原出價價格承買的最高者為得標者,并適用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參考資料: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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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3 條規定:「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或其採分期給付價金而未繳足第一期應繳金額者,其得標無效。投標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