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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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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正第三人應將拍定結果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債權人。 一、得標價格。 二、應繳之土地增值稅。 三、應付之拍賣費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依法院之訴訟費用確定證明算)。 四、依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應清償之金額。 五、抵押權人可受清償數額。
  2. 2.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得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七日內就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陳述意見,如有異議提出後,應即由公正第三人依據異議人所提事證及意見重新核計,如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核計數額,無理由者數額即為確定,並通知異議人。
  3. 3.如無異議,公正第三人屆期應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順序分配,以清償債權人之抵押債權。如有剩餘應返還抵押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24條,公正第三人在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和債權人時,應該將以下事項明確告知: 1. 得標價格。 2. 應繳付的土地增值稅。 3. 應付的拍賣費用和取得執行名義所需的費用(根據法院的訴訟費用確定證明核算)。 4. 根據執行名義所列的債權本金、利息和違約金計算出應該清償的金額。 5. 抵押權人可獲得的清償金額。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對第4項和第5項事項有異議,他們可以在通知到達的七天內提出自己的意見。公正第三人應該根據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和意見重新核計,如果認為有理由,應重新計算金額,如果沒有理由,則金額確定並通知異議人。 第3項規定,如果沒有異議,公正第三人應按照第2項至第4項所規定的順序分配資金,以清償債權人的抵押債權。如有剩餘資金,應返還給抵押人。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24條。

  • 第三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拍賣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名詞
  • 債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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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4 條規定:「公正第三人應將拍定結果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 一、得標價格。 二、應繳之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