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24條,公正第三人在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和債權人時,應該將以下事項明確告知: 1. 得標價格。 2. 應繳付的土地增值稅。 3. 應付的拍賣費用和取得執行名義所需的費用(根據法院的訴訟費用確定證明核算)。 4. 根據執行名義所列的債權本金、利息和違約金計算出應該清償的金額。 5. 抵押權人可獲得的清償金額。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對第4項和第5項事項有異議,他們可以在通知到達的七天內提出自己的意見。公正第三人應該根據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和意見重新核計,如果認為有理由,應重新計算金額,如果沒有理由,則金額確定並通知異議人。 第3項規定,如果沒有異議,公正第三人應按照第2項至第4項所規定的順序分配資金,以清償債權人的抵押債權。如有剩餘資金,應返還給抵押人。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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