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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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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標方式之拍賣,於投標結束後應立即由執行拍賣人員當眾開標,並朗讀之。
  2. 2.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21條,投標方式的拍賣在投標結束後應立即由執行拍賣人員當眾開標,並朗讀投標金額。如果有多個投標人願意出相同的最高價,則以當場增加的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沒有人增加價格,則以抽籤的方式來決定得標人。 參考資料: 台灣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擷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法規查詢/行政-1/法律/法學/公證法-1/正-1/正-1-104.html

  • 投標名詞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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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1 條規定:「以投標方式之拍賣,於投標結束後應立即由執行拍賣人員當眾開標,並朗讀之。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