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3條,該條共有三個項目。首先,根據第1項,公正第三人需要設置一個由五人以上組成的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決定受託拍賣之不動產的底價,並向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提報。 其次,根據第2項,底價評定委員會的成員應該有三分之二以上為具備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或不動產估價師工作經驗的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或不動產經紀人。 最後,根據第3項,當公正第三人受託公開拍賣不動產時,應根據董事會通過的底價評定辦法,獨立評估土地和建築物的實際價值。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公報系統全文檢索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404):可查詢最新修訂的法規條文,包括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2. 不動產估價師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87):可查詢有關不動產估價師的相關法律規定,例如第1條、第5條、第19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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