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可以針對以下三個部分進行解釋: 1. 第一項規定要求公正第三人在確定拍賣底價之後,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這表示在拍賣程序中,這些當事人有權利提供有關拍賣底價的意見和陳述。這樣可以確保拍賣底價的確定公正合理,並且給予當事人表達意見的機會。 2. 第二項規定表示,如果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對於所定的拍賣底價有異議,他們必須在通知到達之日起七日內向公正第三人提出陳述意見。這表明在確定拍賣底價後,當事人可以對底價提出異議,並要求公正第三人重新考慮。 3. 第三項規定要求在異議提出後,評定委員會應依據異議人提出的證據和意見,重新評核拍賣底價。如果評定委員會認為異議人的理由合理,則應該重新核定底價。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則底價繼續確定下來。此外,評定委員會應該通知異議人結果。這可以確保拍賣底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並給予異議人相關的反饋。 這些解釋是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的相關條文提供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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