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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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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正第三人依前條所定之拍賣底價,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債權人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2. 2.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對於所定之拍賣底價,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七日內併同事證向公正第三人提出陳述意見。
  3. 3.前項異議提出後,應即由評定委員會依據異議人所提事證及意見重新評,如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核定底價,無理由者底價即為確定,並通知異議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可以針對以下三個部分進行解釋: 1. 第一項規定要求公正第三人在確定拍賣底價之後,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這表示在拍賣程序中,這些當事人有權利提供有關拍賣底價的意見和陳述。這樣可以確保拍賣底價的確定公正合理,並且給予當事人表達意見的機會。 2. 第二項規定表示,如果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對於所定的拍賣底價有異議,他們必須在通知到達之日起七日內向公正第三人提出陳述意見。這表明在確定拍賣底價後,當事人可以對底價提出異議,並要求公正第三人重新考慮。 3. 第三項規定要求在異議提出後,評定委員會應依據異議人提出的證據和意見,重新評核拍賣底價。如果評定委員會認為異議人的理由合理,則應該重新核定底價。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則底價繼續確定下來。此外,評定委員會應該通知異議人結果。這可以確保拍賣底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並給予異議人相關的反饋。 這些解釋是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的相關條文提供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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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14 條規定:「公正第三人依前條所定之拍賣底價,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抵押人、債務人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