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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
第 二 節 訂定底價
>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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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
第三人
依前條所定之
拍賣
底價,應通知抵押人、
債務人
及
債權人
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對於所定之拍賣底價,如有
異議
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七日內併同事證向公正第三人提出陳述意見。
前項異議提出後,應即由評定委員會依據
異議人
所提事證及意見重新評
核
,如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
核定
底價,無理由者底價即為確定,並通知異議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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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正第三人之認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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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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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委託拍賣 §11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訂定底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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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拍賣公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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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拍賣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再行拍賣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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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移轉登記 §2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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