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拍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 二、抵押權順位。 三、執行名義種類。 四、取得執行名義費用。 五、實際債權金額。 六、委託拍賣標的物。 七、拍賣方式。 八、拍賣費用。
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1條,委託拍賣契約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至少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債權人:契約中應詳細記載債權人的身份和相關資訊。 2. 抵押權順位:若有抵押權的存在,契約應明確記載抵押權的順位。 3. 執行名義種類:契約應清楚說明委託拍賣的執行名義種類。 4. 取得執行名義費用:契約中應明確記載取得執行名義所需支付的費用。 5. 實際債權金額:契約中應清楚記載實際的債權金額。 6. 委託拍賣標的物:契約應具體描述被委託拍賣的標的物。 7. 拍賣方式:契約應明確指明拍賣標的物的方式,例如以何種方式進行拍賣。 8. 拍賣費用:契約中應詳細記載拍賣所需支付的費用。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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