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第二條規定辦理業務。 二、辦理經認可之業務有未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或違法經檢察官起訴者。 三、不符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未經核准辦理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業務,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根據參考資料,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0條規定,若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具有以下情況,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認可: 一、未按照第二條的規定辦理業務。 二、辦理經認可之業務時,有嚴重違法的情況,或經檢察官起訴的情況。 三、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經要求限期改善而未能改善的情況。 四、未經核准辦理第六條中規定以外的業務,經要求限期改善而未能改善的情況。 五、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的規定,經要求限期改善而未能改善的情況。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若一名經認可的公正第三人在進行公開拍賣時,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業務,如沒有提供必要的資訊或文件給相關方,主管機關便可以考慮廢止其認可。 參考資料: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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