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符合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中,需要檢附的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件或發起人會議紀錄、公司章程、股東或發起人名冊、董事、監察人或預定董事、監察人名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實收資本額扣除累積虧損後仍達新臺幣十億元並經會計師簽證或代收股款之銀行名稱、地址及發起人已依規定繳足股款證明、業務章則、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出之文件。若申請人符合主管機關的審查要求,則主管機關應發給認可證明。 參考資料: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411&docid=43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