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業務章則,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辦法及擬辦理各項拍賣作業流程。 三、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委員會之設置及組成。 四、不動產資料庫之建置。 五、內部管理及會計控制制度。 六、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七、經營業務之原則及方針。 八、計費標準。
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5條,該法條規定了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業務章則需記載的事項,包括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辦法及擬辦理各項拍賣作業流程、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委員會之設置及組成、不動產資料庫之建置、內部管理及會計控制制度、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經營業務之原則及方針以及計費標準。 根據我們使用的參考資料,現行有效的《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最新修訂於2017年8月17日,其中包括有關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辦法、拍賣作業流程、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委員會的組成等相關規定。但在這些參考資料中,無法找到特定的範例與第5條內容的直接關聯。因此,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與最新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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