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人股東持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員工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不動產估價師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十人以上。 (二)律師一人以上。 (三)會計師一人以上。 (四)建築師一人以上。 (五)土地登記代理人二人以上。 (六)不動產經紀人五人以上。
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3條,符合以下條件之機構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 一、實收資本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只有實收資本額達到新台幣十億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資格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實收資本額只有新台幣八億元,則該公司不符合申請認可的要求。 二、法人股東持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根據該條款的要求,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的公司必須由法人股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換句話說,法人股東必須掌握公司控制權的大部分股份。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的已發行股份總數為一萬股,則法人股東必須持有至少五千股以上的股份。 三、員工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人員: (一)不動產估價師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十人以上。 (二)律師一人以上。 (三)會計師一人以上。 (四)建築師一人以上。 (五)土地登記代理人二人以上。 (六)不動產經紀人五人以上。 根據以上資格要求,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的公司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人員。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有100名員工,則至少需要20名員工符合上述資格要求,例如其中十人以上是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的專責估價人員,並且至少有一名律師、一名會計師、一名建築師、兩名土地登記代理人和五名不動產經紀人。 綜上所述,符合以上條件之機構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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