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人股東持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員工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不動產估價師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十人以上。 (二)律師一人以上。 (三)會計師一人以上。 (四)建築師一人以上。 (五)土地登記代理人二人以上。 (六)不動產經紀人五人以上。
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人股東持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員工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不動產估價師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十人以上。 (二)律師一人以上。 (三)會計師一人以上。 (四)建築師一人以上。 (五)土地登記代理人二人以上。 (六)不動產經紀人五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