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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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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正第三人之董事、監察人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協調未履行者。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紀錄者。 四、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會法漁會法管理外匯條例等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五、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者。 六、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七、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八、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畢者,不在此限。 九、犯前五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十、有事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足以顯示其不適合從事公正第三人業務者。
  2. 2.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7條,公正第三人之董事、監察人不得有以下情事之一: 1.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2.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協調未履行者。 3. 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紀錄者。 4. 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會法、漁會法或管理外匯條例等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5.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者。 6.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7. 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8. 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畢者,不在此限。 9. 犯前五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10. 有事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足以顯示其不適合從事公正第三人業務者。 如果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以上規定準用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人。 參考資料: -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70149)

  • 第三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公司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農會法法規
  • 漁會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罰金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 刑法法規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賄選罪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偽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公司法30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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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7 條規定:「公正第三人之董事、監察人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