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8條,公正第三人之經理人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具備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並從事相關專業業務二年以上者。 2. 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相關機構或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二年以上,或曾在國內、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等相關課程講師以上職務三年,成績優良者。 3.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相關機構或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4. 曾任金融、估價、建築經理、仲介相關機構或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五年以上者。 5. 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拍賣等專業知識或專業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公開拍賣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這些資格的要求根據法律所定,以確保公正第三人經理人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來執行公開拍賣業務。例如,第二項中提到的碩士學位要求和相關工作經驗,可確保經理人在金融、估價、建築管理、仲介等領域具有專業知識和相關經驗。此外,法條還給予了靈活性,允許通過其他事實來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專業經驗的情況。 參考資料: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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