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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三章 追蹤考核

§ 31–322

31
票券金融公司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另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公司免於重大損失者,應予獎勵。 票券金融公司之營業及管理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舞弊時,內部稽核單位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切實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人員。
32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單位對主管機關命其改善事項、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及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及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應追蹤改善情形;並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前項追蹤改善情形,應列為營業及管理單位績效考核之項目。 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