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另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公司免於重大損失者,應予獎勵。 票券金融公司之營業及管理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舞弊時,內部稽核單位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切實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人員。
根據問題描述,文中未提及「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1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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