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根據《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0條,票券金融公司在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時,應在每年四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的會計師查核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查核報告應詳實說明查核的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和查核結果。當主管機關對查核報告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提供相關資料和說明。 舉例來說,一個票券金融公司在2019年的會計年度結束後,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並出具查核報告。根據辦法的規定,該公司應在2020年4月底前將2019年的會計師查核報告提交給主管機關作為備查。查核報告應詳細描述查核的範圍、查核所依據的法令、查核所採取的程序以及查核的結果。如果主管機關對查核報告的內容有任何問題,會計師應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說明來回答主管機關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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