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一、票券金融公司於會計師查核過程中,拒絕提供所需之報表、憑證、帳冊、會議紀錄或對所詢事項拒絕提出說明。 二、因受客觀環境限制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三、票券金融公司之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或缺漏,且情節重大。 四、票券金融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顯著惡化。 五、有證據顯示對票券金融公司淨值有重大減損之虞之交易發生。 會計師應就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根據"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9條,當會計師辦理第27條規定之查核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以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票券金融公司拒絕提供所需的報表、憑證、帳冊、會議紀錄或對所詢事項拒絕提出說明。 2. 因客觀環境限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繼續進行查核工作。 3. 票券金融公司的會計或其他記錄有虛偽或缺漏的情況,且情節重大。 4. 票券金融公司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5. 有證據顯示發生了對票券金融公司淨值可能有重大減損的交易。 此外,根據該條款,會計師應就第3至第5款情形的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參考資料: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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