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票券金融公司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票券金融公司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票券金融公司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根據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8 條,主管機關有權邀集票券金融公司及其委託的會計師討論委託查核相關事宜。如果主管機關發現票券金融公司委託給的會計師在執行查核工作時不符合要求,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票券金融公司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進行查核工作。 這表示在票券金融公司進行內部控制和稽核時,主管機關有權參與和監督細節討論。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公司委託的會計師不夠勝任查核工作,就可以要求公司更換會計師重新進行查核。這條規定旨在確保查核工作的品質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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