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票券金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票券金融公司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票券金融公司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票券金融公司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票券金融公司,不適用之。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五節 會計師之查核
§ 27–30共 4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票券金融公司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票券金融公司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票券金融公司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一、票券金融公司於會計師查核過程中,拒絕提供所需之報表、憑證、帳冊、會議紀錄或對所詢事項拒絕提出說明。
二、因受客觀環境限制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三、票券金融公司之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或缺漏,且情節重大。
四、票券金融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顯著惡化。
五、有證據顯示對票券金融公司淨值有重大減損之虞之交易發生。
會計師應就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票券金融公司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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