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廠駐衛警察之設置管理,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並得比照本辦法派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其實施事項,由兩廠分別定之。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38–40共 3 條
- 兩廠為應業務需要,得以契約僱用臨時約僱人員;其人事管理事項,得比照本辦法僱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契約中約明之。
- 臨時約僱人員之名額、待遇及甄選事項,由兩廠分別定之,報本行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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