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五章 附則
§ 31–33共 3 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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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31–33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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