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31條,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可以根據訴願法的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據此,如果有人不滿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的行政處分,可以根據訴願法向相應的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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