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32

快速跳轉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32條的規定,當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無法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監督機關可以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該中心。在中心解散時,該中心的人員契約應終止,賸餘財產則應繳交給庫房。此外,與該中心相關的權利義務則由監督機關承受。可以舉一個可能與此條例有關的範例是:當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的運作成效無法滿足相關機關的需求,監督機關可能根據第32條的規定提請行政院解散該中心,並將其財產和相關權益轉移給其他相關機關。

  • 情事變更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規定:「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