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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為提升國家資通安全防護能力、推動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及應用,特設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3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規劃及推動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機制。 二、協助政府機關(構)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應變處置。 三、支援具有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工作。 四、規劃及支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 五、規劃及協助政府機關(構)培育資通安全人才;推廣全民資通安全意識。 六、推動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及國際合作交流。 七、支援產業資通安全重大發展策略之需求。 八、其他與資通安全科技相關之業務。
4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5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