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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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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4條的規定,該中心的經費來源包括政府核撥及補助款、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款、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第二款所提到的捐贈款應視同對政府的捐贈。這意味著該中心可以從以上來源獲得經費用於運作、研究和提供相關服務。 (參考資料: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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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4 條規定:「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