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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二章 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 4–63

4
學校法人應就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任董事、專任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長選聘及解聘。 三、學校法人行政人員之聘僱、敘薪、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獎懲、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5
學校法人應就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報酬、出席費及交通費之支給。 二、公債及短期票券之購買、動產購置及其他投資事項。 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四、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五、負債承諾與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6
學校法人應就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長、董事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與補選、會議通知、會議召開、開票及決議。 二、監察人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及補選。 三、行使捐助章程所列董事會職權事項。 四、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五、學校投資有價證券、購置動產、設立附屬機構、辦理相關事業及其他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學校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之審議。 七、學校借款、資本租賃及累積盈餘流用事項之審議。 八、學校法人及學校預算、決算之審議。 九、其他經董事會會議決議應訂定之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