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應就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任董事、專任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長選聘及解聘。 三、學校法人行政人員之聘僱、敘薪、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學校法人應就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這些規章和程序包括專任董事和專任監察人的選聘和解聘、校長的選聘和解聘,以及學校法人行政人員的聘僱、敘薪、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和撫卹等事項。這些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目的是確保學校法人在人事事項上的運作符合法律和規章的要求,並確保人員的權益得到保護。 相關參考資料: -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根據台灣財團法人法第15條及學校財團法人法第12條的規定,由教育部所制定,最新修訂於2021年1月26日發布。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學校財團法人的內部控制制度,並保護學校法人的利益及社會的公信力。 - 《私立學校法》:台灣教育部所制定,最新修訂於2011年11月4日發布。該法規定了關於私立學校的設置、運作、管理等相關事項,並規範了私立學校的組織、經營、財務等層面的要求。 範例: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私立學校的校長由董事會遴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任。這意味著在學校內部控制制度中,校長的選聘和解聘事項應根據該法律規定和內部規章來進行。董事會需要按照法律和規章的要求,制定相關的管理規章和程序,以確保遴選和解聘校長的過程合法和合規。 參考資料: - 私立學校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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