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本制度應包括以下組成要素: - 控制環境:學校法人及學校的組織文化、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等。 - 風險評估:學校法人及學校主管階層應確立目標,並進行風險辦識、分析及評估,制定相應的管理政策和控制程序。 - 控制作業:學校法人及學校按照風險評估的結果,採取相應的政策和程序來控制風險。 - 資訊及溝通:學校法人及學校應收集、產生和使用與校務規劃、執行及監督有關的內外部資訊,並進行適當溝通。 - 監督作業:學校法人及學校需進行例行監督、自行評估和稽核評估,確定本制度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2. 學校法人及學校在設計、執行或自行評估本制度時,應綜合考慮上述各項組成要素,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整。 資料來源: -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 - 私立學校法 (修正後) 第三十三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 私立學校應設董事及董事會,向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財團法人之登記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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