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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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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制度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學校法人及學校設計及執行本制度之基礎,包括組織文化、誠信與道德價值、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獎懲等。 二、風險評估:學校法人及學校主管階層應先確立各項目標,並與不同層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目標之適合性,並考量內外環境改變之影響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透過適當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進行風險辦識、分析及評估。其評估結果可協助學校法人及學校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學校法人及學校依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及程序之行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內。控制作業之執行,包括學校法人及學校所有層級、業務流程內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之監督及管理。 四、資訊及溝通:學校法人及學校蒐集、產生及使用與校務規劃、執行及監督有關之內外部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確保資訊之有效溝通,並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之機制。 五、監督作業:學校法人及學校進行下列監督作業,以確定本制度之有效性、及時性及確實性: (一)例行監督:主管階層本於職責,就分層負責授權業務執行持續性常態督導。 (二)自行評估:由相關單位依職責分工,評估各組成要素運作之有效程度。 (三)稽評估:由內部稽核人員以客觀公正之立場,協助檢核內部控制實施狀況,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時,應向適當層級之主管階層、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2. 2.學校法人及學校於設計、執行或自行評估本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前項各款組成要素,並得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必要之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本制度應包括以下組成要素: - 控制環境:學校法人及學校的組織文化、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等。 - 風險評估:學校法人及學校主管階層應確立目標,並進行風險辦識、分析及評估,制定相應的管理政策和控制程序。 - 控制作業:學校法人及學校按照風險評估的結果,採取相應的政策和程序來控制風險。 - 資訊及溝通:學校法人及學校應收集、產生和使用與校務規劃、執行及監督有關的內外部資訊,並進行適當溝通。 - 監督作業:學校法人及學校需進行例行監督、自行評估和稽核評估,確定本制度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2. 學校法人及學校在設計、執行或自行評估本制度時,應綜合考慮上述各項組成要素,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整。 資料來源: -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 - 私立學校法 (修正後) 第三十三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 私立學校應設董事及董事會,向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財團法人之登記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 法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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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本制度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學校法人及學校設計及執行本制度之基礎,包括組織文化、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