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實施自我監督並達成營運效果、報告可靠性和法令遵循等目標。該制度應由學校法人及學校分別訂定,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實施。 例如,根據該法規的目標之一是保障資產安全,一所私立學校可以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措施,如制定資產管理政策、建立資產登記系統和進行定期的資產盤點,以確保學校的資產得到有效的保護和管理。 參考資料:《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1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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