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應就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長、董事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與補選、會議通知、會議召開、開票及決議。 二、監察人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及補選。 三、行使捐助章程所列董事會職權事項。 四、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五、學校投資有價證券、購置動產、設立附屬機構、辦理相關事業及其他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學校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之審議。 七、學校借款、資本租賃及累積盈餘流用事項之審議。 八、學校法人及學校預算、決算之審議。 九、其他經董事會會議決議應訂定之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來看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6 條,這個條款要求學校法人應該制定管理規章和設計操作程序和內部控制點,其中包括以下事項: 一、董事長、董事候選人的提名、資格審查、改選和補選、會議通知、會議召開、開票和決議。 二、監察人候選人的提名、資格審查、改選和補選。 三、行使捐助章程所列董事會的職權事項。 四、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五、學校投資有價證券、購置動產、設立附屬機構、辦理相關事業和其他投資事項的審議。 六、學校不動產的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的審議。 七、學校借款、資本租賃和累積盈餘流用事項的審議。 八、學校法人和學校預算、決算的審議。 九、其他需要董事會會議決議來制定的董事會和監察人運作事項。 根據法條中的內容,這個條款要求學校法人制定管理規章和程序,以確保董事會和監察人的運作事項有良好的控制和監督。例如,這些管理規章和程序可能包括對董事會的提名、選舉和決策流程的規定,以及對投資、財務管理和不動產處置等重要事項的審議程序的規定。這些規章和程序能夠幫助學校確保其內部運作的透明度、財務的健全性和合規性,以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利益。 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未提供這個條款的具體範例。因此,我無法給出與參考資料直接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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