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學校可以設立內部控制委員會來擔任下列事項: 1. 審視各項業務的風險性和重要性,確保其合適性。 2. 檢討並加強內部控制作業。 3. 制定內部控制點。 該內部控制委員會可以指派幕僚作業單位來協調不同單位之間的運作事宜。並且召集人可以由校長或其指定的適當人員擔任。 學校在設計或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時,應考慮與內部稽核之監督查核功能的協調,並合理劃分組織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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