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第 七 章 畢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畢業
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 前項學生應以最後一學期冊報應屆畢 (結) 業資格經教育部核准者為限。
學生畢業資格,未經冊報教育部核准或經冊報教育部而未核准者,應屬無效,其已發之畢業證書,應由學校追繳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