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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一節 職業試探教育

§ 9–102

9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提供學生職業試探機會,建立正確之職業價值觀。
  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應納入職業認識與探索相關內容;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應安排學生至相關產業參訪。
10
  1. 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2.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
  3.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