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0條的規定,國民中學可以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具體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協商定案。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需要透過合約來規定,並且學校應將合約報告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制定標準化的合約範本,並規定應該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关于参考资料,可参阅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文件和相關教育法案的官方发布和解釋。
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拓展學生學習範圍,爰於第一項定明國民中學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時,應訂定契約以釐清責任。 三、第三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學生權益。
一、為拓展學生學習範圍,爰於第一項定明國民中學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時,應訂定契約以釐清責任。 三、第三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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