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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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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2. 2.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
  3. 3.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0條的規定,國民中學可以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具體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協商定案。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需要透過合約來規定,並且學校應將合約報告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制定標準化的合約範本,並規定應該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关于参考资料,可参阅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文件和相關教育法案的官方发布和解釋。

立法沿革 1

(1031230 制定)

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拓展學生學習範圍,爰於第一項定明國民中學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時,應訂定契約以釐清責任。   三、第三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學生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1031230 制定)

一、為拓展學生學習範圍,爰於第一項定明國民中學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   二、第二項定明學校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時,應訂定契約以釐清責任。   三、第三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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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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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10 條規定:「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