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技職教育之實施
>
第 一 節 職業試探教育
>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
定型化契約
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技職教育之規劃及管理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技職教育之實施 §9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職業試探教育 §9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職業準備教育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職業繼續教育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技職教育之師資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