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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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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其專業課程得由學校與產業共同設計,建構合宜之課程安排,且兼顧學生職業倫理之培養與職涯發展、勞動及技術法規之認識,並定期更新課程設計。
  2. 2.前項專業課程,學校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提供學生就業所需之職能。
  3. 3.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所定職能基準應視社會發展及產業變遷情況,至少每二年檢討更新、整併調整,並於專屬資訊平臺公告。
  4. 4.技專校院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每年檢討課程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1條規定如下: 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其專業課程得由學校與產業共同設計,建構合宜之課程安排,且兼顧學生職業倫理之培養與職涯發展、勞動及技術法規之認識,並定期更新課程設計。 根據此條款,學校在進行職業準備教育時,可以與相關產業合作設計專業課程,以確保課程兼顧學生的職業倫理培養、職涯發展以及對勞動和技術法規的認識。此外,學校應定期更新課程設計,以符合社會變遷的需求。 2. 前項專業課程,學校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提供學生就業所需之職能。 根據此條款,學校在設計專業課程時,可以參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的職能基準,以提供學生就業所需的職能。 3.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所定職能基準應視社會發展及產業變遷情況,至少每二年檢討更新、整併調整,並於專屬資訊平臺公告。 根據此條款,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根據社會發展和產業變遷的情況,定期檢討、更新、整併和調整職能基準,並在專屬資訊平臺上公告。 4. 技專校院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每年檢討課程內容。 根據此條款,技專校院應根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的職能基準,每年檢討課程內容。 以上資訊來自《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相關法規,最新修訂日期依照資料提供的內容為準。

立法沿革 1

(1031230 制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其專業課程得由學校與產業共同設計,建構合宜之課程安排,且兼顧學生職業倫理之培養與職涯發展、勞動及技術法規之認識,並定期更新課程設計。   前項專業課程,學校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提供學生就業所需之職能。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所定職能基準應視社會發展及產業變遷情況,至少每二年檢討更新、整併調整,並於專屬資訊平臺公告。   技專校院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每年檢討課程內容。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專業課程得與業界合作規劃設計,以安排符合產業需求之課程。   二、第二項規定學校於專業課程之規劃設計時,得參考職能基準,以利學生職業準備。   三、有鑑於現行職能基準已多年未修訂,爰要求主管機關配合本法同步修訂。   四、為落實技職課程與產業職能需求結合,明定技專校院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每年檢討課程內容。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產業創新條例法規
(1031230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專業課程得與業界合作規劃設計,以安排符合產業需求之課程。   二、第二項規定學校於專業課程之規劃設計時,得參考職能基準,以利學生職業準備。   三、有鑑於現行職能基準已多年未修訂,爰要求主管機關配合本法同步修訂。   四、為落實技職課程與產業職能需求結合,明定技專校院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每年檢討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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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11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其專業課程得由學校與產業共同設計,建構合宜之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