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2條的規定,學校可以根據各個科、系、所、學程的性質,開設相關的實習課程。如果這些實習課程需要在校外進行,則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學分採計、輔導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除非法律有另外的規定,否則由學校來制定。如果學校在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時,需要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實習名額,則有以下辦理方式: 1. 對於政府機關,學校應該提交校外實習課程計劃書,並專案報學校主管機關,進行相關政府機關的會商和核定。 2. 對於公營事業機構,學校主管機關可以與公營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並與所屬事業機構溝通,以提供實習的名額、對象和方式。學校主管機關根據會商結果彙總並公告校外實習課程計劃和實習技術生的招募訊息,並由評選或甄選來決定最終的名額分配。 以上回答所參考的法規資料主要為「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本身以及相關的執行法規,包括教育部公告、相關業界研究報告等。
學校得依科、系、所、學程之性質,開設相關實習課程。 前項實習課程,如為校外實習時,其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學分採計、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學校定之。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需由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提供實習名額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政府機關(構):由學校檢附校外實習課程計畫書,專案報學校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政府機關(構)核定。 二、公營事業機構:學校主管機關得會商公營事業主管機關轉洽所屬事業機構,提供實習之名額、對象及方式,並由學校主管機關依會商結果彙總公告校外實習課程計畫及實習技術生之招募訊息,經評選或甄選決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減少學用落差,提升學生就業能力,爰於第一項定明學校得開設相關實習課程。 二、第二項明訂實習相關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學校定之。 三、第三項賦予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提供實習名額之依據。 四、第三項第二款定明學校主管機關得會商公營事業主管機關洽所屬事業機構提供實習名額。
一、為減少學用落差,提升學生就業能力,爰於第一項定明學校得開設相關實習課程。 二、第二項明訂實習相關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學校定之。 三、第三項賦予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提供實習名額之依據。 四、第三項第二款定明學校主管機關得會商公營事業主管機關洽所屬事業機構提供實習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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