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3條的規定: 1. 主管機關應評量學校辦理實習課程的實施績效。評量的內容和其他遵行的事項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這意味著評量方法和準則將由上級機關制定,學校需要根據這些準則來評估其實習課程的表現。 2. 辦理實習課程表現優異的學校、合作機構和相關人員,可以獲得主管機關的獎勵。這表示如果學校和合作機構在實習課程方面表現優秀,他們將享有相應的獎勵。 3. 學校合作的校外實習機構如果長期提供實習名額給學校,且實習學生在畢業後通過一定程序獲聘為該機構正式員工,達到中央主管機關設定的一定比率,主管機關應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以便獲得獎勵。這表示如果實習機構長期提供實習機會並且雇用了學生,主管機關將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以便獲得獎勵。 以上回答資訊來自於《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其評量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實習課程績優之學校、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之合作機構,長期提供學校實習名額,且實習學生畢業後經一定程序獲聘為該機構正式員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者,主管機關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之校內或校外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得對辦理實習課程績優之學校、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三、為鼓勵企業提供實習名額及留任實習學生為正式員工,爰於第三項規定,長期提供實習名額且聘任畢業之實習學生為正式員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之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主管機關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一、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之校內或校外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得對辦理實習課程績優之學校、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三、為鼓勵企業提供實習名額及留任實習學生為正式員工,爰於第三項規定,長期提供實習名額且聘任畢業之實習學生為正式員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之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主管機關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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