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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其評量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辦理實習課程績優之學校、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3.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之合作機構,長期提供學校實習名額,且實習學生畢業後經一定程序獲聘為該機構正式員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者,主管機關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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